概述
用药错误可以发生在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其中药物咨询环节造成的用药错误越来越受到医疗机构的重视。患者缺乏对药物治疗方案的充分理解,是导致其治疗失败或发生伤害的原因之一。此原因促成了美国《1990年综合预算调解法案(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0)》相关条款的产生,条款中规定对不能提供或提供了不正确、不完整的患者用药教育和咨询的药师要追究法律责任(The act specified that pharmacists can substitute for a preferred drug, if one exists in that state, and must offer counseling to the patient on the substitution)。我国于2013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关条款,规定医疗机构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提供药物咨询服务的情况不容乐观。一项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所医疗机构面向医护人员、患者和药师开展的医院药学技术人员核心能力书面调查中,收回的1 001份医护人员调查表分析结果显示有32.39%的患者经常接受来自药师的药物咨询服务,1 013份患者调查表分析结果显示有18.93%的患者会咨询药师,1 031份药师调查表分析结果显示只有25.08%的药师认为自己有提供药物咨询服务的能力。医疗机构不提供或提供了不准确的药物咨询服务所带来的用药错误是多样性的、不易监测的,存在患者伤害的风险。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咨询环节用药错误的识别和防范,进一步规范药物咨询服务,特制订本指导原则。